開(kāi)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關系(ELP),是根據《開(kāi)曼豁免有限合夥關系法(修訂版)》(簡稱 「《有限合夥關系法》」)的規定登記,應用層面廣泛,适用于各種目的
它是由至少一(yī)個普通合夥人(General Partner/GP)和一(yī)或數個有限合夥人(limited partner/LP)組成,普通合夥人(GP)負責管理和執行有限合夥的業務,有限合夥人(LP)通常隻出資(zī)并且不參與有限合夥業務。ELP 不是獨立的法人,因此,普通合夥人(General Partner,簡稱「GP」)的權力、職責和責任非常重要。
正羽商(shāng)務 會協助客戶完成登記的相關程序與文件,并在登記完成後,提供給客戶由開(kāi)曼政府認證發出的「開(kāi)曼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書(shū)」。我(wǒ)(wǒ)們會協助提供的文件與服務包括:
提供 ELP 在開(kāi)曼的注冊地址(開(kāi)曼法律規定的注冊要件)
标準版本的有限合夥協議(LPA/附加 LPA 文件草拟費(fèi)),客戶可以依需要修改或自行準備協議
一(yī)般合夥人(GP)的聲明書(shū)(需要提交給政府)
一(yī)般合夥人(GP)登記冊及有限合夥人(LP)登記冊
合夥權益登記冊(ROPI: Register of Partnership Interests)
抵押權益登記冊(ROSI: Register of Security Interest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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